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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處理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特訂定本 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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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前點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項次 | 違規事件 | 處罰依據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 1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六萬元 | 2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九萬元 | 3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十二萬元 | 4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十五萬元 | 5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十八萬元 | 6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二十一萬元 | 7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二十四萬元 | 8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二十七萬元 | 9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三十萬元 | 10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三十三萬元 | 11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五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三十六萬元 | 12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三十九萬元 | 13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四十二萬元 | 14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四十五萬元 | 15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四十八萬元 | 16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五十一萬元 | 17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五十四萬元 | 18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有效成分與標準有效成分扣除容許差後比率不足或超過百分之八十六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五十七萬元 | 19 | 超過有效期間者 |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第一次二萬元、第二次六萬元、第三次十二萬、第四次二十萬元 | 20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乳化安定性超過標準值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1 | 懸浮率低於標準值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2 | 濕篩試驗低於標準值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3 | 起泡試驗超過標準值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4 | 水濕性超過標準值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5 | 自動分散性低於標準值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6 | 乾篩試驗高或低於標準值以上或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7 | 溶解性超過標準值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8 | 耐熱試驗低於標準值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29 | 耐冷試驗超過標準值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30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五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萬元 | 31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六萬元 | 32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二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九萬元 | 33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十二萬元 | 34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四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十五萬元 | 35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十八萬元 | 36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二十ㄧ萬元 | 37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下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二十四萬元 | 38 | 定有限量標準之其他成分或不純物超過限量標準百分之七十一以上之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二十七萬元 | 39 | 行為人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等裁判確定,而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條 | 六十萬元 | 40 | 行為人之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等之裁判確定,而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劣農藥者 | 本法第五十一條 | 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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