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獲得適 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 經濟負擔,特定本要點。 |
|
二、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兒童少年之父母。 (二)兒童少年之監護人。 (三)兒童少年之相關人員(應填具委託書)。 |
|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於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
|
四、第二點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中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二)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 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
|
五、本補助要點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列: (一)申請人已婚者,申請人、配偶、父親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認列綜 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人離婚並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者,申請人、申請人一親等之 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申請人離婚其子女共同監護者,申請人、前配偶、申請人之一親等 之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申請人未婚其子女若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者,申請人、生父 、申請人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納稅義務人。 (五)申請人未婚其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申請人離婚後,若前配偶(無論是否具有監護權)與申請人或其子 女同一戶籍、同址多戶者,申請人、前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七)申請案件之受補助者如有認列綜合所得稅撫養親屬免稅額者,其個 人收入及財產需全部列計,但經申請人提出退扶養事實資料者,可 免計算。並自資料補齊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之日期為準。 (八)家庭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計算人口範圍: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認定 )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 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認 定 )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在學領有公費。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8.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
|
六、補助方式及期限: (一)凡符合資格者自生效月份起健保費將於健保清單上減列,並請申請 人逕向投保單位核對,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舊案),每年十月申請人應重新向區公所辦 理資格審查。 (三)申請本補助者,補助生效起算月份,皆自申請之次月起算,各區公 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集前月符合補助者之名冊送府彙辦。資料不 齊全者,以補齊送達區公所日期為準(例如:申請人於一月一日至 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者,符合補助資格者皆自二月補助起,公所 應於二月十五日前將一月份符合補助者名冊送本府彙辦)。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少年,障礙類別重度、極重度者免再重覆 申請本辦法之健保費補助(因已享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障礙 類別輕度、中度者,得重新申請本辦法補助,經符合補助者衛生署 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媒體申報系統處理作業將自動 列入自付健保費全額補助項目內。 |
|
七、申請人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申請表,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 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但若申請人 與兒童及少年設籍不同縣、市者,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 上開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區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一個月補正;屆期仍 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
|
八、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及其他應檢附之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申請人之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申請。 (二)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人申請補助,並協助申請者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各類所得、稅籍證明及財產資料,由 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四)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調查及核 定,並於每月十五日( 以公所發文日期為準 )前將核定名冊暨健保 媒體檔函報本府彙整,並將結果函知申請人。區公所應確實辦理審 查工作,本府並得就區公所核定結果予以抽核。 (五)有關辦理本項業務執行有功或不力人員工作人員,於年度結束後依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各機關之工作獎懲 規定辦理敘獎或懲處。 (六)本府於每月五日以前,將符合補助資格者之媒體資料彙整送健保局 ,經健保局媒體申報資訊系統處理無誤者即轉進健保局減免檔予以 計費減免;健保局媒體申報資訊系統處理有誤者,本府將予以查正 ,補正資料倂次月媒體資料重新申報。 (七)經審查未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區公所應函復申請人於三十日內 檢附資料補正或重新提出申請,並自資料補齊後之日期為準。 |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
|
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本市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 之區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區(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 (二)兒童及少年戶籍於本市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 申請之區公所申報,遷出地之區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區( 鄉、鎮、 市 )公所,並副知本府。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 請之區公所申報,區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
|
十一、申請人( 父母、監護人、相關人員 ),應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要 點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中之各項 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 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且追回補助經費。 |
|
十二、經費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
|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