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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性侵害犯罪,並
保護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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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業務之研究與發展
事項。
(二)督導、協調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業務之
執行事項。
(三)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
詢服務事項。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少年保護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
項。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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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新聞局、民政局局長六人。
(二)學者專家七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前項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派(聘)之。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續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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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
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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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
機關執行,並追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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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
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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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與本委員會業務密切相關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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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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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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