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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老人保護體系,充分發揮生 命連線救援統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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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日 間、非假日、夜間及假日提供下列服務: (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二)救護車緊急救援通報。 (三)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四)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五)健康問題及居家服務之諮詢轉介。 (六)社會福利問題諮詢及轉介。 (七)結合居家服務及長照護理中心提供服務。 (八)日常生活協助、關懷與其他事務。 (九)每月定期家訪。 除前述服務外,承辦單位另提供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裝置服務 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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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本 局得全額補助裝置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並提供各項服務項目: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 (二)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三)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四)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五)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以下。 (六)已獲核定為當年度低、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符合臺中 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 一般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日間、非假日、夜間及假日之服 務項目需自行負擔費用向承辦單位價購,自行負擔費用得比照 臺中市社會局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 ,當年度契約書之契約價金給付: (一)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二) 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三) 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四) 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五) 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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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計畫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辦理,由里幹 事進行實際查核及區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社會局複核: (一)本市中低收入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申請(核定)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 (三)有子女,但子女未經常同與其居住者,檢附獨居切結書(附件二) ;如有虛偽不實申請,本局立即終止服務。 (四)同戶居住皆為無照顧自理能力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院 診斷證明文件或由區公所、本局社工員或其他專業服務單位社工員 等評估證明。 (五)由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褔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已接受本局公 費居家、送餐服務者,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六)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證明;無列冊者或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應檢 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證 明及財產證明。經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審核所得 及財產,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得列入本要點所稱中低收入戶, 但僅提供服務,不發給津貼;一般戶免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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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