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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五環字第二 九二六0號函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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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時之督導、協調、指揮及支援搶 救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減低災害損失,並速作善後處理,特設 置「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並依本要點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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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一)本中心依行政體系分為「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市級防救處理中心)及本市各區「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防救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級防救處理中心),市級防救處理中 心組織架構圖如圖一。 (二)本中心組織: 1.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1)市級防救處理中心為任務編組,設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任 務指揮官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擔任。 (2)市級防救處理中心成員,應由「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 調會報」各成員機關首長擔任,並依各成員機關權責、策劃災害 應變對策。 (3)為使指揮官統籌指揮運作並迅速投入災害搶救,特由各成員機關 編制下列任務組,執行各項災害處理工作。 1)環保綜合組:由環保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督導災區 污染整治與監控,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緊急處理相關資訊及災區 環境清理。 2)災害搶救組: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轄區消防 救災單位,執行災害搶救、指揮聯繫。 3)管制調查組:由警察局局長擔任組長督導所屬警察單位執行災 害管制、交通疏導、人員疏散級災害肇事原因調查等作業。 4)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地區緊急 醫療網及區域責任醫院執行傷患救護作業。 5)道路搶救組:由建設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有關單位 執行公共建築、道路等設施之搶救維護。 6)交通維護組:由交通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有關單位 執行交通號誌等設施之緊急搶救維護及擬定交通管制計畫等。 7)建物勘測組:由都市發展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建築物勘測或拆 除搶救維護。 8)農政協調組:由經濟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地方農政 單位,協助處理農政受害防患作業。 9)災民救助組:由民政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地方災民 收容等作業。 10)社政協調組: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救濟災 民與補助發放作業及受災損害救濟等作業。 11)勞工安全組:由勞工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相關勞安 單位協助處理勞工安全等作業。 12)新聞聯繫組:由新聞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災害事件 新聞發佈作業,並提供災區民眾各項資訊作業。 13)國軍支援組:由民政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化學兵等 相關兵種人力、設備投入支援救災及消毒除污作業。 14)交通運輸組:由監理站站長擔任組長負責協調、聯繫災區之緊 急交通運輸支援作業。 2.區級防救處理中心: (1)區級防救處理中心為任務編組,設於各區公所,任務指揮官由區長 擔任,副指揮官由公所秘書擔任。 (2)區級防救處理中心之成員由指揮官指定派任,承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命令,協助辦理緊急通報,災情查報及防災收容資訊等災害處理工 作。 (三)緊急應變小組: 市級防救處理中心成立時,各成員機關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其執掌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處理事項,並遵照市級防 救處理中心之指示執行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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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時機: (一)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1.依市長指示或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請求成立。 2.依各區公所請求成立。 3.依事業機構緊急通報,經查明確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時 成立。 (二)區級防救處理中心: 1.依區長指示或里長請求成立。 2.依區民查報,經查明確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時成立。 3.依事業機構緊急通報,經查明確有造成民眾傷亡或災情有擴大之虞 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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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除時機: (一)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1.依市長指示或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決議撤除。 2.指揮官依災害處理已獲得圓滿處理時,下令撤除。 (二)區級防救處理中心: 1.依區長指示撤除。 2.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下令撤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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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場所: 市級防救處理中心設於臺中環保局或另指定適當場所,區級防救處理 中心設於各區公所或另指定適當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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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市級防救處理中心: 1.中心成立時由本市環保局通知成員機關進駐。 2.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機關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3.各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 情形。 4.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機關依權責辦理。 (二)區級防救處理中心: 1.中心成立或撤除由區公所民政課通知成員進駐或撤除。 2.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各成員執行災害搶救情 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3.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各成員依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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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搶救災害之經費,應就各機關預算優先編列支應,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 時,再行報府核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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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定各機關權責,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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