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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疏散避難作業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衛字第10000142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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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據以疏散災區民眾,並引導至安全避難處所安置。
(二)提升事前準備及災害時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性,建全安全管理及疏散體系。
二、適用時機
適用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毒性化學物質擴散危害範圍可能影響一般民眾。
三、疏散及避難事前整備事項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
建置與更新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工廠防災資料庫,平時透過加強場所安全檢查,隨時更新上開資料庫,並將更新資料提供中央機關彙整,備於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提供各救災單位參考使用。
(二)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1.依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業者所提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進行疏散及督導各區公所事先選定避難處所,備於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進行疏散避難。
2.督導業者辦理救災與疏散避難演練,上開演練可考量高司作業或併入相關演練等各種方式辦理。
(三)防災整備:
1.建立緊急疏散聯絡人清冊:進行轄區內調查,優先以工業區臨近公里居民做為緊急疏散保全對象,建立緊急疏散聯絡人清冊。
2.避難處所整備:完成轄區內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及基本配備,並定期檢查。
(四)督導所轄各區公所疏散、引導、避難、行政、宣導及人員防護等各項作業之人力編組與分工。
(五)社會局及教育局協助辦理避難處所整備。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風速、風向監控:環保單位隨時掌握風速及風向,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2.毒化物監測:環保單位於接獲事故通報後即請求環境毒災應變隊協助並趕赴現場設立監測點即時監控,並將監測資訊隨時回傳災害應變中心。
3.現地警戒:事故發生後,應隨時掌握當地居民之活動範圍及動向,避免不知情民眾誤入事故現場及下風處。
(二)災害分析研判
當事故發生後,環保單位依據毒化物之擴散量及風向,分析研判所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提報指揮官與提供應變單位協商應變之處置。
(三)發布毒化物疏散與警戒區
1.疏散避難啟動原則及作業事項:
(1)偵測或評估數值低於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1或未達危害之濃度時,不進行疏散動作。
(2)偵測或評估數值介於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1與ERPG-2間則發布警戒管制區及就地避難警報。
(3)偵測或評估數值超過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2,則發布警戒管制區及疏散警報,或做適當的就地避難。
(3)偵測或評估數值超過毒性化學物質濃度ERPG-3,則發布疏散警報,並執行必要之強制疏散;災害疏散計畫作業流程如圖一
2.ERPG(Emergency Response Planning Guidelines,緊急應變規劃指引)是由美國工業衛生協會(AIHA)所制定,依毒性物質之允許暴露程度可分為三種。
(1)ERPG-1: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小時,除了短暫的不良健康效應或不當的氣味之外,不會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最大容許濃度。
(2)ERPG-2: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小時,而不致使身體造成不可恢復之傷害的最大容許濃度。在此範圍之內應視為暖區。
(3)ERPG-3:人員暴露於有毒氣體環境中約小時,而不致對生命造成威脅的最大容許濃度。在此範圍之內應視為熱區。
3.通報方式:
(1)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毒化物疏散警戒區相關訊息,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報並通知相關單位。
(2)將相關資訊通知各災害應變單位、區公所及轄區廠家。
(3)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毒化物疏散警戒區等災害警報訊息。
(4)迅速調集各單位人員、巡邏車及廣播車傳遞毒化物疏散警戒通報等災害警報訊息,於警報訊息發布時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民眾及社區住戶。
(5)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原則各單位組織架構圖及應變作業事項(如圖三)
(四)劃定管制區(如圖四)
參據「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管制區域畫設一覽表」(附件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於不同量時ERPG-2可能擴散範圍為下風處的可能擴散距離,側風處則以毒性化學物質之ERPG-2可能擴散距離的四分之一,合計成為面積為四分之一乘(ERPG-2擴散距離之平方)之長方形做為發布管制區範圍,嚴格限制、禁止民眾進入並進行居家避難或疏散撤離。其公式及疏散範圍示意圖二。
(五)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申請支援。
1.執行災區民眾疏散、強制撤離工作。
2.執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工作。
3.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4.執行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5.調派區域內各分隊所有消防車待命,以防任何可能之火災。
6.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助偏遠地區、行動不便之災民或受傷之民眾提供必要之協助。
7.協調開放學校,活動中心等處所,作為災民疏散安置地點。
8.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衛生服務、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9.調派支援相關車輛支援載運災民。
10.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11.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處所。
12.強制疏散管制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13.災民收容:輔導各地區登記災民身份人數,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宿。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相關單位〈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七)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環保單位於現場以偵測設備偵測讀值低於ERPG-1且持續分鐘後或經評估無危害之虞時,適時解除毒災疏散管制區,並通知各應變單位。
(八)疏散人車返回清點避難人數無誤後,應派員引導或運用交通工具將避難人員送(運)回居住地點,至此完成整體疏散避難任務。
五、各單位分工與權責如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分配工作表(一)表1-1及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分配工作表(二)表1-2。
六、毒性化學物質危險區域畫設指引
(一)毒性化學物質危險區域畫設(如圖四)乃依照ALOHA 5.3.1擴散程式模擬,考量實際災害發生時最有可能的洩漏量所分析出的污染範圍(詳如附件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管制區域畫設模擬表)。
(二)附件一附表適用狀況不包含潛在火災與爆炸危害,但通常火災爆炸之危害距離小於毒性危害距離,若事故現場有火災爆炸危害狀況,仍應由現場專家做建議調整。
(三)畫設前先確認物質名稱或列管編號並由儲存容器外觀目視,評估其約略儲存含量。
(四)物質存量若與本表所列存量不相同者,可以最接近的質量作為評估參考,或是再次執行使用ALOHA擴散程式分析。
(五)危險區域為下風處(如圖四)之危險距離現場應變人員仍應考量風向與風速變化。
(六)應變指揮中心及資源應設在上風處,與事故現場保持相當距離,任何人員未著防護裝備不得進入危險區,並由除污走道進出污染區,事故結束後需做除污及環境復原之工作。
(七)進入危險區域之應變人員需著防護裝備,可參考環保署毒化物防救手冊(網址:http://61.30.108.131/Chm_/Chm_ToxicManual_ALL.aspx)指示整備。
(八)當指示任務行動展開時,應變人員首要確保自身安全,應變動作確實第二,最後才是迅速。
(九)意外現場當狀況不明或有任何疑慮,可請求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電話:○八○○-○五五一一九)、中部環境毒災應變隊(電話:○八○○-三二九六九○)、南部環境毒災應變隊(電話:○八○○-六六○○○一)協助支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