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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
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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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客家學術研討、研習活動。
(五)客家歌謠研習。
(六)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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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一般補助: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本市行政區域
範圍內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之團體。
(二)專案性補助:
1、受本會委託協助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之機關、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
國內大學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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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
五千元。
(二)專案性補助:
就本會主辦之客家文化系列活動,受委託協助辦理之各項活動
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不受前款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
為鼓勵教育機構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化紮根之工作,凡本市
公私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之申請案,得視申請計畫辦理內容核
定補助金額。
(四)除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學校外,最高以補助該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八十為原則,申請單位應自籌至少百分之二十配合款項。
(五)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
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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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親自送達或以
掛號郵寄至本會提出申請:
1、立案證書影本。
2、組織章程。
3、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
、實施方法、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4、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
5、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之關係
人者,應表明身分關係並檢附身分揭露表。
6、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說明資料。
(二)受理申請期間:(本款自113年11月15日生效)
1、活動日期於一至六月辦理者,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
至十一月三十日前申請。
2、活動日期於七至十二月辦理者,應於當年度五月十五日至
五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3、因應本會施行政策或臨時交辦業務所提送之申請計畫,經
本會同意後,得不受前二目申請期間限制。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
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所送資料,不論補助與否,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
還,申請單位須備妥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
定時間內至本會領回。
(五)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六)資料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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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
(一)一般性補助: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
具初審意見供承辦單位主管複審,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
函復申請單位。
(二)專案性補助:
1、由本會設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規劃推展組組長、
文教發展組組長及綜合業務組組長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3、審查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4、審查結果,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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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推動客家文化保存、傳承與發揚的創新性、公益性。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
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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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
之輔助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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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
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
請: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
不實情事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及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四)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六)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七)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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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
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
,檢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
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
),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項目
之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
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
(三)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並依前款規定向本會辦理核銷。
(四)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之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且本會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如為指定項目者,應繳回剩餘全數。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
,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
(七)逾期未請領補助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
正當理由者,撤銷其補助,且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八)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活
動舉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
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九)受補助者向本會辦理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留存受補助者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
助一至五年。
(十一) 補助款所孳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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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會之權益因此遭受
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
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請領之補助款,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
(三)本會得要求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
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
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
傳時,依本會指定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
呈現方式,將本會列為指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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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