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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交通秩序,加強停車管理,依停
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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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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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係指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路邊收費
停車場。
前項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路邊
收費停車場,係指本局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
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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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者
與委託機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路外停車場得委由區公所管理。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時,以分區段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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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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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依各契約規
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由本局負擔,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繳
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需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
用由受託人負擔,契約期間及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
停車場相關設備由受託人維護並負擔其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
毀損滅失或情形特殊報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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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不得於公有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
分之一。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
特定對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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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並以本局為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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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
別費率;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
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發達區域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收費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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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委託經營之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率、收費方式及收費時間,
應依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收費管理
應以本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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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委託經營期間,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交通需求調整路邊收費停
車場之停車格位或停車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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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