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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充裕臺中市后里馬場(以下簡稱馬場)建 設、營運管理及環境維護經費之目的,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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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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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進入馬場者應繳交清潔維護費;使用馬匹及遊樂設施者應繳交設施使用費 。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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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馬場場地舉辦會議、觀光宣傳、農特產品展售、體育、藝文、公 益或其他活動,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向觀光旅遊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馬場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經觀光旅遊局審查核准後,應繳 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依前項規定使用馬場場地,其進入馬場人員,仍應繳交清潔維護費及設施 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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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場地使用經申請核准後,申請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如繳費後因故取消者,應於使用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觀光旅遊局, 經確認無誤後,使用日前一日通知取消者,退還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九成 ,使用日當日通知者,僅退還保證金。但因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觀光旅遊局檢查無公物損害(毀)情形時,全數無 息退還,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損害(毀)之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 任,如申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觀光旅遊局得扣抵保證金充為復原場地公 物經費,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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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馬場場地,或由本府、觀光旅遊局主協辦之 活動,得經觀光旅遊局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並得減免清潔維 護費。 前項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申請使用馬場場地,得經觀光旅遊局核 准,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清潔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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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馬場場地;已核准使用者,停止其使用 : 一、違反法令。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目的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等。 五、一年內曾經使用場地違反馬場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觀光旅遊局認定不宜使用。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經停止使用者,其已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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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使用馬場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負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持 環境清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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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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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