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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 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依客家基本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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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
力各級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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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者,事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服務單位得給予
公假或補休,其日數及次數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要核給:
(一)於上班時間給予公假。
(二)如遇例假日給予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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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客語各級能力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基礎級暨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3、中高級、高級、專業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每年度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達員工人數百分之
三時,該機關學校首長、承辦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取得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合格證書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合格證書影本,
俾憑辦理相關敘獎作業;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