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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自行車專用道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工字第10000060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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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
    認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指本局所經管自行車道內植栽、綠地、步道、
    公廁、涼亭、景觀平台、休憩平台、公共藝術及其他服務設施(以下
    簡稱認養標的)。
三、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事項如下:
(一)、植栽綠地養護:包括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扶正及
    清潔維護等。
(二)、設施管理:包括清潔維護、設施檢查、維修通報。
(三)、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
    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局處理。
(四)、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五)、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四、認養型式:
(一)、植栽:個人以株數為單元,公私立機構及團體以區段或區塊為原
    則。
(二)、綠地:以遊憩據點內呈完整區塊分佈之綠地為原則。
(三)、設施區域管理:遊憩據點內,具複合式服務機能之完整分區,由
    認養者負責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屬獨立單元性設施,如公
    廁或公共藝術品等,得指定認養標的。
五、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申請認養,本局亦得鼓勵認養標的鄰
    戶或公私立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至四年以下為原
    則。
六、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簽定認
    養契約書。
七、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佔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等),或
    為營業用途。
(二)、舉辦非公益性活動。
(三)、未經許可於認養標的設置、拆除或整建相關設施或植栽。
八、對認養標的得報經本局同意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可提出補植、環境美化、增加休憩設施或標誌牌等改善計畫,報
    經本局同意後得由認養者自行設置或由本局辦理之。
(二)、設置認養名牌之型式、規格、圖樣、位置報經本局同意後方
    可施設,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離。
九、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有下列任一情事,經本局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依限改善時,除終止認養,並依其他法律規定
    辦理:
(一)、違反契約規定。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認養標的管理維護績效不彰。
十、對認養者之獎勵方式:
(一)、贈送本局活動資訊及出版品。
(二)、得由本局邀請其參與相關活動及觀摩學習交流,並得於媒體上宣
    傳認養活動與成果。
(三)、認養工作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由本局公開表揚獎勵之。
(四)、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由本
    局核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十一、本局如需於認養標的增設、拆除或整建相關公共設施時,認養者應
    予配合;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本局得終止認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