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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改善停車 設施及獎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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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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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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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及違規停車移置費、保管費收入之款項。 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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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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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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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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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 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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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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