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市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主管單位為本局秘書室。 |
|
三、本要點所稱檔案指各校依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 各校歸檔案件以正本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
|
四、歸檔案件之點收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業務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案件辦畢後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 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二)、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除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編 寫頁碼。 |
|
五、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
|
六、機密案件之歸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承辦人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二)、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 、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 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三)、背面封口及信封工字形接縫處加蓋校長、該處室主任及承辦人印章 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四)、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案件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 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
|
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 1.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2.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3.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4.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5.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6.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7.案件未依規定蓋職名章者。 8.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 者。 9.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10.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前項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人查明補註蓋章,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
|
八、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及其附件,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週辦理稽催並 將稽催單送請該處室主任督促歸檔。 |
|
九、各校得自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送行政會議通過,由校長發 布實施。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 ,得隨時修正之。 |
|
十、下列檔案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七)、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八)、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 (九)、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一〇)、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 (一一)、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一二)、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
|
十一、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得將性質相同之檔案,併於同一案名處 理,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賦予簡要案名。 |
|
十二、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案件層級編目時,應依檔案所載內容及性質擇要 記錄。 |
|
十三、檔案如有破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破損之案卷,應保持原形並予以適當之修補。 (二)、破損較大或字跡不清之案卷,應以重抄、影印或照相等方法予以重 製後,附註「與正本相符」並由承辦人蓋章。 |
|
十四、重製檔案,須分別註明原因、日期及份數,陳經校長核定。 |
|
十五、檔案遺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普通檔案,向原承辦單位或其有關單位查抄。 (二)、對無法查抄之案件,由原承辦單位依據資料或記憶補錄。 (三)、檔案遺失及處理之經過,須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查明責任。 |
|
十六、檔案管理人員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 等不同媒體型式,就其外觀加以檢視,去除不利檔案保存之物品或 狀態後置入檔案卷夾。 |
|
十七、檔案之上架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應分置存放。 (二)、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媒體型式檔 案,應置放於檔案庫房,分區保管。 (三)、有附件之檔案,附件另行存置者,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記檔號及收 發文號,並於原案卷之目次表註明附件數量及存放位置。 (四)、檔案中有機關首長之原始手諭或特殊歷史意義之文物史料,得另立 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內應放置抄件或影(複)本, 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
|
十八、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排架順序,依需要調整架位。 |
|
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類目、不同媒體型式或保存年限等項目製作 檔案保管數量統計表留存,以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 |
|
二十、檔案之檢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承辦單位主管或學校
權責長官核准。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承辦單
位同意或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可借調。但借調機密檔案應簽請
校長核准後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二)借調檔卷應以一案一單為原則。
(三)檔案借調後調案人應負妥善保管及維護案卷完整之責任。
(四)借調檔案以一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經該處室主任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展期。
(五)調案人逾期未歸還其調借之案卷,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不歸還
時,報請該處室主任協助督促歸還。
(六)各處室因應訴願、訴訟案需檢附原卷者,應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後,由檔案管理單位彙整成冊並影印,將影本(加註「影本與
正本相符」並由承辦人蓋章)及簽呈存檔後始予借調。
(七)學校以外機關借調檔案時,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學校權責長
官核准後辦理。
(八)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學校
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稽催之責
。 |
|
二十一、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校提出
申請,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簽請學校權責長官核可,並通知申
請人。 |
|
二十二、人員調職、離職或退休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如有
借調檔案,應將所借之案卷全數歸還後始准離(調)職。 |
|
二十三、檔案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辦理清查一次:
(一)依據檔案分類總目錄簿,逐案核對。
(二)按照案卷之目次表,逐件清查。
(三)保存之檔案,應除去鐵製物(訂書針、迴紋針等)後存放。 |
|
二十四、檔案之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先製作檔案銷毀目錄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確認,各單位認為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
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二)經業務單位確認後,檔案管理單位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連同檔
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定後辦理銷毀。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逐案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
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日期。
(四)銷毀檔案,應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辦理。
(五)機密檔案之銷毀,應依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會計憑證之銷毀,應先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
|
二十五、本局得定期評核各校檔案績效辦理獎懲。 |
|
二十六、違反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第五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者,依規予
以議處。 |
|
二十七、機密檔案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
協調各處室查明責任,依規予以議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
處理。 |
|
二十八、本局對所屬學校之檔案管理工作,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業務考核
、檢查或訪視,以溝通觀念與統一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