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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100年度第1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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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增進區公所收發公文效率,縮短公文交換旅行時間,增進行 政效率及節省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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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編組: 一、大里區、霧峰區、太平區、烏日區、潭子區、大雅區、大肚區及原 臺中市8區,因地緣特殊原因或較鄰近新市政中心,故不設立公文 交換中心,每日自行派員至新市政中心交換公文。 二、距離新市政中心路程較遠之區,結合相鄰之區輪流派員至新市政中 心交換公文,依各區地理位置區分為下列4處公文交換中心: (一)、豐原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豐原區公所,成員包含豐原區、神岡 區及后里區。 (二)、東勢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東勢區公所,成員包含東勢區、和平 區、石岡區及新社區。 (三)、大甲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大甲區公所,成員包含大甲區、大安 區及外埔區。 (四)、沙鹿區公文交換中心:設立於沙鹿區公所,成員包含沙鹿區、清水 區、梧棲區及龍井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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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注意事項: 一、公文交換中心設置之區應設公文置放處所,並負責綜理公文交換相 關事務,包含排班及輪值方式規劃等事宜。 二、各區公所遞送市政府公文須按機關別,依局、處、所分別包封,包 封方式:每一機關公文裝入小公文袋(標示機關名稱),小公文袋再 裝入區公文袋(大公文袋)。 三、各交換中心成員於每日(上班日)上午9時前將區公文袋送至所屬公 文交換中心,由輪值人員收齊區公文袋後送新市政公文交換中心 (各中心每日至新市政公文中心公文交換1次,時間自行擇訂;特殊 或急件公文由各區自行派員遞送),並依公文受文機關投入各機關 公文櫃(新市政中心公文交換中心開放時間:上午9時30分起至11時 止;下午2時起至4時止。) 四、輪值人員收齊市府各機關發給該中心成員公文,依區別裝入區公文 袋,於下午4時前送達各所屬公文交換中心,各區交換中心成員於 次日上午9時至所屬公文交換中心收取公文。 五、各公文交換中心應設置人員簽到簿及公文簽收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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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作業規定視實際狀況,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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