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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40178號令發布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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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小時
        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
        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
        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
        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ㄧ、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二、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三、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第六條  社會局每年辦理獎勵一次,並以公開方式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且須依獎勵等
        次逐級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