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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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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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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小時 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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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
紀錄冊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
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
月三十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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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ㄧ、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二、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三、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 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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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會局每年辦理獎勵一次,並以公開方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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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且須依獎勵等 次逐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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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