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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落實運動成績優秀學生,就近就讀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並持續支持優秀選手 運動生涯,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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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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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就讀本市各重點發展運動項目學校之學生,無記過以上處分之紀
錄或已完成銷過,學業成績達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職業
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所定及格基準,且前一學年運動成績合於
下列規定者,得提出申請減免學雜費:
一、取得亞洲級以上之單項協會錦標賽之國手(含分齡賽)證明
,學雜費全免。
二、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團體前六名或個人前八名,學雜費全免
。
三、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團體前三名或個人前四名,學
雜費全免;獲得團體前四名至前六名或個人前五名至前八名
,學雜費減免百分之七十。
四、參加全國國、高中聯賽(限甲組)獲得前四名,學雜費全免
,前五名至前八名,學雜費減免百分之七十。
五、參加全國各單項錦標賽(限學生組甲組)獲得團體前三名或
個人前六名,學雜費減免百分之六十。
六、參加各直轄市、縣(市)運動會或各直轄市、縣(市)中學運動
會(限學生組甲組)獲得團體第一名或個人前三名,並符合
參賽隊伍團體達五隊以上,個人達七人以上,學雜費減免百
分之五十。
前項第六款規定限高中一年級學生適用;本市市運項目未設學生
組,其參加社會組所獲成績,得準用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之團體成績,由個人成績累計者,不予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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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
每學年開學前後一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由學校設小組審查
、核定:
一、運動成績證明。
二、學習成績證明。但一年級新生,得檢附國民中學學生評量紀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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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學生,未經學校同意逕行轉學,在學期間減 免之學雜費,應全數繳回。 休學或遭學校退學者,除不可歸責於學生之事由外,當學期減免 之學雜費,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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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