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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63412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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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  設籍臺中市之市民或居住於臺中市之非本國籍、大陸及港澳人
      士,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
      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申請。但配偶、法定
      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代理被害人提出申請。
     前項執行專業保護事務之機構或人員,係指醫療機構、諮商輔
      導專業人員、律師、社會工作師(員)、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其他經
      本中心認定之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
            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生活費用。
     六、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之醫療費用以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就診醫
      療費用為限。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第六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表並依前條附表規定檢附
      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不予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自被害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之日起六
              個月內。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自被害人就診日
              起三個月內。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治療、諮商或輔導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
     四、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一)訴訟費用自接獲司法文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律師費用自接獲司法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五、房屋租金費用:自被害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
     六、子女生活費用:自被害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之日起六個月內。
     七、其他經本中心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本中心評估認有補助
              必要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七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八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
      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補
      助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
      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申請第四條第一項補助者,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