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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間團體配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施政目標 ,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協助推動市民落實生活環保,藉以提 昇環境品質,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 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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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 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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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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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或本局年度推動 環境保護政策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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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且須與環境保 護業務有直接關係者。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限。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配合環保署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配合本局環境保護基金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符合前款規定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下者,由本局核定,其餘 應簽報臺中市政府同意並檢附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支用 情形表。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以逕送各機關審核 。 (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衍生之收入應於結案時併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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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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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依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補(捐)助經費申請表(如附件1)、 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函送本局辦理。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名稱(須與環境保護業務相關)。 2.計畫目標。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 5.實施地點。 6.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方式及活動項目與流程)。 7.預期效益。 8.經費概算表(包括經費明細表,並詳列自籌款項及補助項目經費,並有 單位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正本簽章)。 (三)計畫書內容未依本作業規範者,本局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 正者,退回申請。 (四)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3週提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本局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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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流程如附件2。經提出申請後,由本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 計畫內容、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 中央補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合理 性原則,對於符合上開預算來源、用途、對象或中央補助款計畫等 之審查事實,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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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完畢後一個月內,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辦理核銷: 1.領據(抬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2.收支明細等憑證 3.成果報告(含成果內容與效益) (二)上述相關資料備齊乙式2份函送本局請領補助經費,如逾會計年度 仍未辦理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 外,另須檢送領據及本局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 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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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如附件3),受補 助團體不得拒絕。 (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 ,應報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者,經 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局得撤銷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計畫所生 之損失,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三)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 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爾後該補 (捐)助單位之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 度之審核依據。 (四)依據核定補助所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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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計畫經費需求編列之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內不得編列之項目 1.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2.購置公務車輛經費。 3.獎勵金及慰問金。 4.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 5.交通運輸費、住宿費、出國旅費。 6.捐助支出。 7.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份)超過100元之宣導品。 8.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等受補助 團體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9.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10.前述經本局通知編列或因應計畫業務特殊性需要經同意補助者, 不在 此限。 (二)補助講師鐘點費僅限環保宣導講師,凡聘請市府各機關公教人員擔 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講座者,一律以內聘標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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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