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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601120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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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
    費,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公立學校,由各校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本局
         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不分全、半公費生。
   (二)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一萬
         六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
         給。
   (四)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
         給。
三、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
    ,應擇一申請。
四、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
    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五、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