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本要點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  | 二、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一)學費及雜費:公立學校,由各校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本局
 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不分全、半公費生。
 (二)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一萬
 六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
 給。
 (四)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新臺幣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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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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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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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