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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及焚化廠營運 操作監測事項,設臺中市文山地區垃圾處理場(廠)營運操作監測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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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監督事項如下: (一)垃圾處理場區內各項設施營運操作之監督。 (二)垃圾處理場區內相關處理設備及綠化工作之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有關垃圾處理場區內各項公害防治設施之監測。 (四)防範垃圾偷運進場協助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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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下設守望相助隊,協助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稽查垃圾偷運進場情事;其成員由本委員會遴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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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對監督事項,得提出改進建議並要求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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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四人,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 文山地區里長六人。 (二) 文山地區居民代表二十八人。 文山地區指本市南屯區文山里、寶山里、春社里、春安里、新生里 及西屯區協和里。 居民代表由各里辦公處推薦,其分配推薦人數為文山里八人、寶山 里八人、春社里六人、春安里二人、新生里二人及協和里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 一人,由委員推選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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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 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依序由副主任委 員或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人選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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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並置專任人員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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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另聘學者專家數名組成顧問團,由主任委員召集,負責第 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監督事項之科學專業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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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任人員得支領薪資,出席會議 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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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撥交委員會依規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