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就讀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並獎勵學生積極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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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獎學金發放對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含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 | 
	
		|  | 三、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下列獎學金發放作業:(一)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
 (二)在校成績優秀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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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獎學金名額與金額:(一)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每校以二十名為限,每名以新臺幣二萬
 元整為限。
 (二)在校成績優秀獎學金:每校名額以每年級二十名,或全校總班
 級數為限(不含附設國民中學部班級數),每學期發給一次,
 每名以新臺幣五千元整為限。
 第一項獎學金實際名額、金額及發放標準由各校自訂。但該學期受記
 警告三次或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領取在校成績優秀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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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獎學金發放時間:(一)入學成績優秀獎學金: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學後二個月內。
 (二)在校成績優秀獎學金:次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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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