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處理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 三項及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裁罰事件,特 訂定本基準。
二、公司或商號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 四條及第十五規定之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