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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動、迅速與積極處理造成民眾傷亡 、財產損失之突發及緊急性公害糾紛事件,適時啟動公害糾紛紓處作 業,以減輕公害事件影響及避免糾紛擴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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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知悉或獲報突發及緊急公害事件 發生後,除應依緊急應變體系進行應變工作(如附件一)外,應立即 派員前往查處,了解污染及損害情形,並查處該事件是否造成民眾傷 亡或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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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保局於事件現場除應依權責及環保法規執行管制及蒐證查處外,如 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應啟動紓處作業,進一步勘查現 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填寫初步現勘紀錄表(如附表一之ㄧ)或稽 查紀錄表(如附表一之二),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若僅於現場填寫稽查紀錄表,應參考初步現勘紀 錄表應記載之項目及重點,確實將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記載於稽 查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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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之突發及緊急公害事件,經研判事件符 合公害糾紛緊急紓處案件認定原則(如附表二),且有造成公害糾紛之 虞者,本府應啟動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負責督導所屬依權責分工 執行緊急紓處應變工作,並協調與整合各有關機關採行適切之處理措 施及進行必要之蒐證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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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進行緊急紓處應變之蒐證調查作業時,各有關機關應依環保署所 訂公害鑑定方法進行採樣保存,並即時送請中區公害鑑定單位協助檢 驗,同時依下列權責分工項目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一)環保局:污染之管制、事證之蒐集調查及公害糾紛之處理,包括: 1、掌握事件現況與跨局處聯繫作業。 2、針對受害體及可疑污染源蒐證。 3、觀察受害區並做成紀錄。 4、進行現場環境樣品採樣與保存送驗。 5、訪談相關民眾。 6、收集可疑污染源資料。 7、依事件屬性填寫公害蒐證調查各項表單(如附表三至附表三之七)。 8、會同進行損害程度之查估。 (二)本府農業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之 受害情形調查及損害程度查估,包括: 1、進行農林作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受害體之採樣、送驗與樣品保存 ,並即時送請中區公害鑑定單位(如附件三)協助檢驗。 2、會同勘查受害區,協助調查與鑑定,並做成紀錄。 3、進行損害程度之查估,並做成紀錄。 (三)本府衛生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附近居民身體健康傷害處理之督導、 協調與影響評估,包括: 1、民眾因公害致健康受害緊急救護。 2、提供環境污染事件醫療體系。 3、協助受害人於醫療院所採集檢體及送驗。 4、協助受害人取得醫師診斷、治療報告。 5、會同勘查受災區,協助調查、訪查與鑑定,並做成紀錄。 (四)本府警察局:因公害事件所造成民眾圍廠、抗爭事件之秩序維護。 (五)本府民政局:會同勘查受災區,協助調查與訪查受害民眾。 (六)本府教育局:會同勘查受災學校,協助調查與訪查受害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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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造成公害事件之污染源或原因、受害民眾健康影響或損害程度如 有爭議,並引發當地居民圍廠、抗爭求償事件,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 處小組應對爭議部分,視個案特性及需要,參採下列原則邀集由爭議 各方推薦之學者專家組成污染查證、健康影響或損害程度評估小組, 以科學、公正客觀之立場審議事證、釐清事實,提供必要之蒐證調查 作業諮詢或協助判斷: (一)推薦學者專家:得由本府、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有民眾因公害致 健康受害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 、受害民眾(或當地區公所、里辦公處)、可疑污染事業(或其廠商聯誼 會、協會、公會等代表組織) 為之。 (二)設置小組之類型及其目的、成員如下: 1、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為協助查明與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源,並對當地 可能潛在之污染提出改善建議,進而防範未來可能污染之再發生。本 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公害事件之污染類型為主,如空氣污染、水 污染、廢棄物污染、噪音及振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海洋污染、非 游離輻射及公害鑑定等方面。 2、健康影響評估小組:釐清本事件之污染物對當地受害民眾造成之症狀 與污染成因之關聯性,及透過當地受害民眾健康訪視、身體健康檢查 等相關之檢驗分析,研判與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對人體 健康之流行病學上影響及個案之關係。本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醫 學、毒理學、職業病學、流行病學、環境醫學、環境衛生、公共衛生 、人體健康風險管理及評估、公害鑑定等方面。 3、損害程度評估小組:釐清本事件之污染物對當地受害農林作物、水產 生物或畜產動物造成之症狀與污染成因之關聯性,及透過當地農林作 物、水產生物、畜產動物受害體之檢驗分析及損害程度查估,研判與 事件關係密切之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對受害體之損害程度及個案之關 係。本小組成員之專長領域應以植物病理、獸醫學、水產養殖、畜產 、公害鑑定等方面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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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各小組成員由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經本府核定 後組成。各小組成員至多十人,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小 組成員相互推舉。必要時,得由市長指定之;其議事相關事項說明 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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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進行緊急紓處應變工作期間,環保局應 每日彙整處理情形,並填寫緊急紓處事件處理通報單(如附表四)回 報環保署;如遇有蒐證調查作業所需設備、技術等困難,由環保局 向環保署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支援;蒐證調查階段應妥為紓處,並 適時向當地民眾說明調查結果或發佈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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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保局對於排放污染物者,除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辦理,並函請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或協助輔導改善外,應加強稽查管制,以防 污染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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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蒐證調查作業完成後,環保局應將事件調查結果結報環保署。如發 生公害糾紛且尚未解決或平息,本府應邀集雙方協商加強紓處,力 促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以解決紛爭。如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 ,本府應輔導當事人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賠(補)償等有關 事宜,或指導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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