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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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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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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就讀於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臺
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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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獎補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
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
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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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獎補助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
二、助學金:每學年三百名。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一、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上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
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助學金: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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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
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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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獎補助申請期限自每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逾期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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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獎助學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
經教育局核定後發給獎學金或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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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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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