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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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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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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
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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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
,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工作。
二、審議年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計畫。
三、審議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輔導
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申請及升學、就業輔
導等相關事項。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評量(含考試服務)之調整方
案,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
支持服務等事項。
六、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
安置適切性評估與重新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及導師安排。
八、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項。
九、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規劃。
十、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一、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二、審議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身心障礙學生之學分數對照及
認定。
十三、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十四、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五、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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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推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
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
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學生家長代表等遴聘之。但學校無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者
,得免遴聘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
長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市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解除委員職務者,由校長依前三項規定補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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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推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
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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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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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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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