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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自行辦理安全監測及改善 工程,以確保公眾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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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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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指經都發局依加強山坡地住宅 安全維護執行要點檢查列管之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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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經 區公所備查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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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管理負責人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 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權利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設計之監測及改善計畫書(含監測 及改善工程項目預算、工期及設計圖說)。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於其監測及改善計畫書經都發局審核許可後始得施作,並 於竣工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款: 一、經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簽證認可並含施工前中後照片之竣 工報告書。 二、全部費用收據或發票之正本;其於驗畢後發還。 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影本及領據。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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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申請補助項目包括監測設備、擋土牆、護坡、植被、排水溝 渠及其他經都發局認可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如已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 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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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每一社區之總補助金額以核定監測及改善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 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補助之總金額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時,以當年度預算逐案比 例調降各案之總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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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年度補助金額及受理期限,由都發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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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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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