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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維護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3374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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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自行辦理安全監測及改善
        工程,以確保公眾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指經都發局依加強山坡地住宅
        安全維護執行要點檢查列管之社區。
第四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經
        區公所備查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五條  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管理負責人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
            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權利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設計之監測及改善計畫書(含監測
            及改善工程項目預算、工期及設計圖說)。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人於其監測及改善計畫書經都發局審核許可後始得施作,並
        於竣工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都發局核發補助款:
        一、經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人員簽證認可並含施工前中後照片之竣
            工報告書。
        二、全部費用收據或發票之正本;其於驗畢後發還。
        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影本及領據。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第六條  前條申請補助項目包括監測設備、擋土牆、護坡、植被、排水溝
        渠及其他經都發局認可之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如已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
        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七條  每一社區之總補助金額以核定監測及改善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
        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申請補助之總金額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時,以當年度預算逐案比
        例調降各案之總補助金額。
第八條  年度補助金額及受理期限,由都發局公告。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