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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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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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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公有公營路外公共停車場 及機關學校附設之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得採下列累進 收費方式: 一、第一種累進方式: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起 每小時以原訂費率之二倍計費。 二、第二種累進方式: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以 原訂費率二倍計費,第三小時以原訂費率三倍計算,以此 類推。 前項第一小時收費金額,不得逾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收費標準上限。 第一項適用累進費率之時段,應於實施前十五日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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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區段票:指得於特定之本市公有公營停車場停車。 二、非指定區段票:指得於本市差別費率及累進費率以外之路 邊停車場停車。 前項停車月票之售價、停車範圍、購買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交通局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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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祭典、房屋修建或其它活動需使用停車格 者,應向相關單位取得許可證明後,於使用三日前向交通局申 請,其收費按臺中市公有公營停車場費率減半計算。 前項使用時間以日為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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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之公益活動,需使用公有公營 停車場,經交通局同意者,免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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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交通局得視停車場之營運、停車使用率及特殊情況需要等,採 折扣優惠方式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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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之停車月票發售及免收停車費車輛之查核作業規定,由 交通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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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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