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等各類應解繳市庫款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
|
二、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如有下列
各款情事,依其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蹤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
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
理註銷,並通知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及副知臺
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各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
行政法院等機關撤銷原處分,或行政處分有顯然錯誤者,可依權
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
式,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
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同時在會
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
元計列。
(四)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
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
序確屬妥適後,函轉審計處;俟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
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局及副知主計處。
(五)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之補助款或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
工程服務收入,其預算與實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況自
行辦理註銷。
(六)各機關實際執行業務發生之匯兌損失,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
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在當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可自行辦理註銷;在以後年度
始發現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
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局及副
知主計處。
(八)各機關尚未執行之保留釋股收入,因市場因素或臺中市議會決議
等,致不再執行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辦理註銷。實際釋股
價格與預算編列價格間之差額,各機關得自行辦理註銷。
(九)各機關釋股收入以外之專案保留款(例如收支併列預算之歲入配
合歲出預算於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因計畫變更無繼續保留之必
要者,應專案報經本府同意後辦理註銷。
(十)因執行釋股政府持股比率下降或被投資事業實際盈餘較預算數
減少,導致政府獲配股息紅利較預算減少者,各機關得就減少
部分自行辦理註銷。
(十一)各機關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款項,尚未取得債權憑證
者,應依本點第十三款辦理。
(十二)審計處修正增列之歲入保留數,已屆滿四年尚未執行而有註
銷之必要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處核
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財政
局及副知主計處。
(十三)各機關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或
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依審計
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
財政局及主計處。 |
|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民法或行政程序法及臺中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並依
業務特性自行訂定債權催繳及管控作業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並
副知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處;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
可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
|
四、稅課收入及其罰鍰不適用本作業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管控催
繳相關案件。 |
|
五、各機關帳列之存貨,有註銷之必要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
機關函轉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各機關,據以辦理註銷,
並通知主計處。 |
|
六、本作業規定所定主管機關函轉事項,為一級機關者,自行函轉;各
區公所應依業務屬性報業務權責局(處)函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