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
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潤滑油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