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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回饋臺中市霧峰等九區垃圾衛生掩埋場所在地里,配合垃圾衛生掩 埋場回饋金運用方案,協助霧峰等九區公所推動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 金使用,特定訂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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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說明: 有關臺中市各區公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其中:神岡、清水、大 甲於合併前原鄉鎮公所已訂有掩埋場回饋金使用自治條例(屬自治法 規部分)且已公告可延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其餘霧峰等 九區於合併前僅訂有回饋金之管理辦法或要點,惟於本市合併後全部 停止適用(屬行政規則部分)且「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 例」(草案)送議會預計一百零一年度審議通過,故一百零一年度掩埋 場回饋金執行方式上已無法源依據,有鑑於此,臺中市政府掩埋場主 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修訂「101年度 臺中市政府辦理霧峰等九區垃圾掩埋場回饋金執行計畫」予以下達, 以利一百零一年度各區公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能夠順利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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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方式: 各地區垃圾掩埋場回饋金之執行方式,茲分述如下: (一)霧峰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年度編列預算之百分之九十,應用於里內環境美化、家戶環 境衛生、公共衛生、公共福利等設施之改善。 2.年度編列預算之百分之十,應用於垃圾處理之宣導、觀摩及 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3.由提供土地鄰近之里,提報該里回饋金執行計畫由區公所審 核後執行。 4.所送里回饋金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辦理內容及預期效益。 (2)經費概算表。 (3)其他事項。 5.區公所為審核回饋地方經費之運用,得設回饋地方經費運用 審核委 員會,其設置方式由區公所另定之。 6.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二)太平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區域:黃竹里、德隆里、永隆里、光隆里、興隆里、 福隆里。 2.各里設里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里長為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由里長就里內人士遴聘之,各里之經費運用事項由 里長先召集里委員開會決議後送區公所彙整後,提請本區委 員會召開會議審議。 3.回饋金執行運用經由太平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區公所執 行辦理。 4.回饋金運用範圍 (1)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 (2)有關美化環境、環境衛生事項。 (3)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4)有關飲用水衛生改善事項。 (5)有關環保義工、守望相助及社區、里鄰長環保講習觀摩活 動事項。 (6)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事項。 (7)回饋金百分之七十以上應運用於環境衛生美化、公共設施 之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飲用水衛生改善事項及回饋 金年度結餘款得保留次年度執行。 5.回饋金由區公所設區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 主任委員由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其 餘委員由區長就回饋區域內區政諮詢委員、里長、里委員代 表以及本所相關課室主管(秘書室、民政課、農建課、公用 課、人文課、會計室)、本區清潔隊隊長等人員中遴聘之。 委員會行政工作由本所民政課人員兼任。 6.委員會之職權:審議回饋金之運用及監督核撥經費運用事項 。 7.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 定委員代理之。 8.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9.回饋金之運用經委員會審議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 情事,影響垃圾場正常營運時,得暫緩辦理,俟協調完成後 再繼續辦理。 10.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三)大里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1)育樂活動場所、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 共設施之興建及其維護管理。 (2)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等之改善。 (3)環境之綠化、美化。 (4)水、電費及垃圾清除處理費之補助。 (5)里民健康、保健、文康、體育、藝文活動及敬老慈幼活 動。 (6)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7)辦理公害監督巡守相關事項。 (8)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所送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辦理內容及預期效益。 (2)經費概算表。 (3)其他事項。 3.本計畫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4.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四)后里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里應依本計畫於年度開始時由里長召開鄰長會議議決回 饋金年度使用計畫後,提報區公所核定。 2.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應載明回饋金使用說明,包含項目、用 途、單價、數量、總額;變更計畫亦同。 3.回饋金使用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2)有關公共建設事項。 前項公共建設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4.回饋金使用之申請程序,由回饋里依據核定之回饋金年度使 用計畫所列項目,報區公所審核同意後執行。 5.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應積極執行,年底未完成核銷或保留 程序,註銷不予保留。 6.有關補助里內相關社團經費,每次活動補助以新臺幣貳萬元 為上限,同一團體每年補助二次為限。 7.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五)外埔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有關環境衛生及環境綠美化事項。 (2)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3)有關里民健康、保健宣導事項。 (4)有關里民文康、體育、藝文活動及敬老慈幼活動。 (5)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6)有關公害監督巡守相關事項。 (7)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 前項(1)及(2)使用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回饋金分配:當地里及毗連里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由區公 所依實際需要情形分配之。 3.為審核外埔區垃圾處理廠回饋金管理運用,得設外埔區垃圾 處理場所回饋金管理運用審核小組,其設置方式另定之。 4.區公所回饋金循預算程序辦理經費動用、核銷。 5.外埔區申請回饋金,應於執行前提報回饋金申請計畫送區公 所審核。 6.回饋金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2)執行方式。 (3)其他事項。 7.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六)大肚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申請由各里之社區發展協會依回饋金運用範圍提出 申請,申請時應檢陳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並經區公 所簽請審查核定後檢據核撥。 2.由區公所民政課長、會計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區清潔隊隊 長擔任審查小組審查。 3.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有關環境之綠美化、環境衛生事項。 (2)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事項。 (3)有關辦理公害監督事項。 (4)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5)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6)有關社區活動中心設備充實、守望相助隊業務改善設 備充實。 (7)有關社區居民健康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敬老慈 幼活動。 (8)其他經區公所核定計畫之用途。 4.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七)大安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使用對象:南埔社區發展協會。 2.回饋項目或標準: (1)應為南埔社區發展協會所主辦之年度計畫活動,並依 計畫額度內核撥經費。 A.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B.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C.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D.有關轄區弱勢村民救濟事項。 E.有關社區所屬班(隊)推動計畫活動事項。 (2)不予回饋項目: A.旅遊活動、各項出國考察。 B.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服裝費。 C.活動中心冷氣、按摩用品、攝影機。 D.成立大會、座談會等。 E.例行會議各項開支費用及其他業務經費。 3.回饋經費之用途:發展地方特色、人文風貌,同時瞭解 政府推動環保清潔相關政策。 4.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 (1)社區發展協會應於年度初擬計年度計畫函區公所審 核,同時依計畫執行年度工作。 (2)南埔社區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區公所 所審核(為因應年度核銷結案,十二月份將不受理 申請)。 活動項目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 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 內容(流程)、預期效益、經費來源。 (3)經費概算表。 5.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接受回饋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 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區公所核准。 (2)申請回饋金辦理研習(講師費)活動,應檢附課程 表、講師學經歷及招生報名表等資料,支領各類服 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 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核銷請款時,應檢附扣 繳憑單影本。 (3)已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項活動,不得重覆申請本 所其他補助款。 (4)各期班隊訓練活動應以社區所屬成員為限,並應檢 附學員名冊。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6.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受回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齊領據 、原始憑證正本(回饋金如為其支出之ㄧ部分者, 得送超出補助款項之原始憑證正本列報)、實際經 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社區業務觀摩活動 須檢附﹞、成果照片三張、核准函、計畫書、經費 概算表等文件(屬專案補助者得視實際需要檢付規 定之必要文件)報本所核銷。對於自行保管之各項 憑證等文件應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區公所及審 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2)受回饋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3)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 (4)其他應加附資料 A.工程:於工程執行完竣後檢具經費支出明細表、施工前、中、 後(顯示拍攝日期)成果照片三張報本所核銷。 B.設備:設備須置於社區發展協會之活動中心,並登載於財產清冊 中,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併同實際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照片三張 (設備噴上大安區公所補助字樣)報本所核銷。 C.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補附相關執照(如新建工程需檢附 使用執照影本)及證明文件。 7.督導及考核: (1)本補助款之運用、督導、考核,主管單位為清潔隊,每一件 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負責審核,並將補助案執行概況考核表併 同各項核銷文件辦理申請核銷,主計室負責書面審核。 (2)核銷時,其執行率未達原列核准補助項目概算表之百分之八 十以上,本所依執行比率扣除補助款。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假、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8.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八)潭子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本計畫所稱之相關地區係指掩埋場址所在地之臺中市潭 子區聚興里。 2.本計畫所稱回饋金來源,本一百年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 3.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1)有關改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或美化環境事項補助。 (2)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3)有關醫療保健、喪葬等事項補助。 (4)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5)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4.回饋金之使用應由回饋金管理委員會擬定回饋金使用計 畫書,經里辦公處報經區公所審核後辦理。 5.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有抗拒情事,得暫緩回饋金之 提撥,俟本所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6.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九)沙鹿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本計畫所稱五里係指公明、晉江、竹林、犁分、西勢等 五里。 2.五里回饋經費之運用,由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經區公 所審核後,始得支用。 3.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里內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改善。 (2)社區幼兒教育設備、社區活動中心設備、環境衛生、 民俗文化及社區守望相助業務等之改善。 (3)環境之綠化、美化。 (4)里民衛生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活動、敬老慈幼活 動。 (5)推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業務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6)辦理公害監督。 (7)其他經區長核定計畫之用途。 4.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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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經費來源: (一)本計畫掩埋場回饋經費來源,依據一百年度掩埋場回饋額 度編列於一百零一年度區公所預算並予以執行,若區公所 編列不足額部分請於101年度預算追加減辦理。 (二)各項計畫經費使用仍需符合主(審)計等相關法令規定, 覆實動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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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定實施期限: 本計畫實施期限至「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草案議會審議通過施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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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益及結論: 期望於一百零一年度各區公所編列回饋經費仍然能夠穩定執 行,對於本市掩埋場週圍及生活環境能夠持續進行改善,以 維持回饋金建設地方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