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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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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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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得向學生收 取下列費用: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 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 及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其賸餘款得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 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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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其項目如下: 一、重修、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實習費。 四、宿舍費。 五、其他代收代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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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代辦費之項目及收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應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 三規定參加並繳納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低收入戶者,免繳。 三、健康檢查費:核實收取。低收入戶者,免繳。 四、午餐費:核實收取。低收入戶者,免繳。 五、教科書費:核實收取。未委託學校代購者,免繳。 六、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未搭乘交通車 者,免繳。 七、課業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未參加課業輔導者 ,免繳。 八、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 學生家長會決議通過者,始得收費。 九、其他代辦費: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但工具書 、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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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費用之計算基準如下,由學校公告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參照教育部公布之國立學 校收費標準。 二、代辦費:由學校就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招生簡章載明前一學年 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其當學年度收費標準 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 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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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校收取代收代付費、代辦費應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 明,並應於收費時開立收據。 學校收費不得以口頭通知或書寫聯絡簿方式收費;其收費 方式由教育局定之。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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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除依本辦法外,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收取費 用。學校家長會、學生家長或其他人士自願捐助者,應掣 給收據並得報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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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 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ㄧ。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開學前費用全部退還。開學後學生團體保險 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午餐費依未用餐之 實際日數退費。除家長會費、委託學校代購已發給之 教科書費不予退費外,其他代辦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 費。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 目及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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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臺中市市立學校學生轉入其他市立學校者,按退費單據所 列之數額收取。 非臺中市市立學校學生轉入臺中市市立學校者,各項費用 按上課天數比例核實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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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夜間部及進修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準 用本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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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