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方案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011752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未安置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
   生)。
第四條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得依學生特
   教需求及類別,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如下: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
          二、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
          三、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第五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能力評估。
         三、需求項目。
         四、需求原因。
          五、實施方式。
          六、執行期間。
          七、經費概算。
          八、人力支援。
          九、預期效益。
          十、成效評估。
第六條    學校所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
   過,幼兒園所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召開園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教育局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隨時報教育局審查。
第七條    教育局審查前條方案時,得依學生需求,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
   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及幼兒園依核定方案確實執行,並列入訪視
   重點。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方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
   教育局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