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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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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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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未安置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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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得依學生特
教需求及類別,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如下: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
二、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
三、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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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能力評估。
三、需求項目。
四、需求原因。
五、實施方式。
六、執行期間。
七、經費概算。
八、人力支援。
九、預期效益。
十、成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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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校所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
過,幼兒園所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召開園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教育局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隨時報教育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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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育局審查前條方案時,得依學生需求,增刪或調整特殊教育
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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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及幼兒園依核定方案確實執行,並列入訪視
重點。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方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報
教育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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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