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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視
覺藝術之多元發展,提升展覽品質,培育藝術專業人才,拓展藝術欣
賞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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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
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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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辦理時間及地
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
進文化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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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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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下一年度一月至六月
辦理之活動。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
日。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視覺藝術科收),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文化局
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
予退件:
1、補助申請書表(如附表)一式七份,申請書表應敘明經費內容,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2、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請黏貼於附件一之表格)。
3、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請黏貼於附
件二之表格)。
4、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一份(如附件三)。
(三)申請人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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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額度:
(一)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審查委員會審酌。
(二)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環境具指標意
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不受第五點及第八點之限制
,文化局得專案核准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
補助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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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文化
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理申請者。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
屬實者。
(四)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
意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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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申請人所檢送資料若有短
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員,
參與審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內容為實質審查。
(二)審查標準:以申請計畫之完備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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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經文化局首長核准後,並俟臺中市議會預算審議定案後,始
以書面通知,且於機關網站公告補助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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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
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
個月者,最遲仍須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
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
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
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者,
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由其
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文化局得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計畫
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
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
案時併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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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二)受文化局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
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人參
加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或撤銷申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
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年至五年補助
申請。
(三)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成紀錄
,於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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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計畫內容、活動名稱、時間
和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未函
報者,文化局得予撤銷其補助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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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
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市政或文化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
製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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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另,受補助之申請人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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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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