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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人秘字第10400006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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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
    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檢
        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函併
        同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核可通知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
    用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六、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
    時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
    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處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處秘書
    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