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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5208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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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應依收費
   基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雜費。
     第一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四條    前條代收費,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代辦費之項目如下:
     一、寄宿費。
     二、午餐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
     四、交通車費。
     五、冷氣使用維護費。
     六、游泳教學費。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前項第五款所定之冷氣使用維護費。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代辦費,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
   過,並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前項校務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
第六條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低收入戶之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
      心障礙人士之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各育幼院(所)之院
      童,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減免費用。
第七條    學校收取雜費、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使用收費單據,並依會
      計程序列帳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
      費:
          一、雜費:依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
              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
              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三、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校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
              未購買者,退還所繳金額;寄宿費及交通車費依賸餘之
              月數退費;午餐費依未用餐之實際日數退費;其他代辦
              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應依各該學生應繳費用計算,其分期繳納或遲延繳
      納者,應辦理結算,依結算金額退費或補收。退費時,學校應發
      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第九條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收取,如有
      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
      校就讀者,私立學校應依差額收取。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