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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中市勞
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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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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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年度實收罰鍰
收入百分之三十撥入款。
四、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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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
二、職業災害生活慰助。
三、非自願性失業或職業災害勞工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勞工權益及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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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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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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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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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