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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主秘字第10400131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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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業務性質
    分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是否
          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 本處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業務承辦單位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
    案,並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先擬妥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二)簽
    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六、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三)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
    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
          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
    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
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十二、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
      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略以: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所附之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秘書室出
     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