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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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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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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業務性質
分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是否
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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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處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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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承辦單位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
案,並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先擬妥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二)簽
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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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三)告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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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
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
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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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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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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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
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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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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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
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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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略以: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所附之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秘書室出
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