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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1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主秘字第115000685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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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並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業務性質分
    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是否符
          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
          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本處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業務承辦單位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並應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先擬妥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二)簽陳本
    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六、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件三)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九、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
    閱。
十一、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十二、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秘書室出納
      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