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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人行地下道環境安全檢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8313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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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下道
    安全,以建立婦女友善空間,設本市人行地下道環境安全檢核小組(
    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核地下道之清潔、硬體設施及安全防護相關設施。
(二)改善維護地下道之人行安全。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副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二十二人,由本
     府就下列各機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
(二)臺中市警察局。
(三)建設局第一工務大隊。
(四)建設局第二工務大隊
(五)建設局第三工務大隊
(六)建設局第四工務大隊
(七)本市西區公所。
(八)本市南區公所。
(九)本市中區公所。
(十)本市北區公所。
(十一)本市東區公所。
(十二)本市北屯區公所。
(十三)本市西屯區公所。
(十四)本市烏日區公所。
(十五)本市大甲區公所。
(十六)本市龍井區公所。
(十七)本市潭子區公所。
(十八)本市大里區公所。
(十九)本市沙鹿區公所。
(二十)本市豐原區公所。
(二十一)本市大肚區公所。
(二十二)本市清水區公所。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五、前點委員應由各該業務主管兼任,本市各區公所由主任秘書兼任。
六、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建設局負責辦理。
十、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皆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