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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移置違規交通車輛,消除道路障
礙,改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流暢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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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車輛範圍如下:
(一)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
(二)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
(三)其他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四)以上車輛係指可堪用、可行駛道路並能查明所有人之車輛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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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各項違規停車樣態影響交通程度不一,爰律定嚴重違規停車優先
拖吊樣態計有四項如下:
(一)併排停車。
(二)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三)人行道違規停車(不含騎樓)。
(四)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
除前揭優先拖吊樣態外,其餘一般違規停車樣態則以逕行舉發為主(
遇須連續舉發時,應先行通知車主移置車輛),原則上不執行拖吊;
惟視現場狀況個案認定違規停車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則循業務系統
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勤務中心派遣各中隊配合市府交通局執行移置車輛
。
無牌照車輛停放於道路上,經環保機關審認非屬廢棄車後,如顯有妨
礙人車通行或占用路邊停車格情形,則列為優先拖吊入場;其餘則依
排序入場。
汽車懸掛偽(變)造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於道路停車者,列為優先拖
吊入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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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移置勤務注意事項:
(一)執勤員警應配合拖吊車將違規停車車輛,移置至拖吊(保管)場,
並即輸入移置車輛資料,提供查詢服務。
(二)執勤員警於執行拖吊勤務前,應先行查驗拖吊車司機或技工之識
別證,並核對駕、行照無誤後,督促做好下列措施始執行移置作
業:
1、執行車輛移置作業時,應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
交通。
2、車輛非經完成填製「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程序,不得執行移置入場保管。
3、「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
知單」如有塗改,須由執勤員警簽章。
4、被移置之車輛內如有明顯物品(以目光可及為限),應填列
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內;註銷車輛、酒後駕車代
保管車輛時如駕駛人在場,執勤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貴重物
品攜離。
5、執行移置前,應於被移置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封條
,並於封條上書寫日期,由執勤員警簽章後,停車地面或於
適當地點,以有色蠟筆標記移置車輛號牌號碼、保管場及聯
絡電話號碼並拍照,上述工作員警得請移置作業人員協助之
。
6、執行汽車移置時,應責由移置人員使用輔助輪並照相存證,
但限於地形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7、開始執行移置作業,而違規車輛尚未移離原來位置,如駕駛
人或車主已到場或發現以呼喊、奔跑表示其為車主者,應即
指揮停止移置作業,並請駕駛人或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
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責令違規人將車駛離;如已移離原停車位置,則不得
依被移置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於中途放車。執行機車移置作
業時倘已移至拖吊車放穩當,則不得依被移置機車駕駛人之
請求放車。
(三)移置違規停車車輛時,執勤員警應即確認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
單,若標示單所載違規時間與移置時間未逾2小時者,並應於車
輛移置至拖吊(保管)場後,立即通報原舉發單位撤銷該標示單。
(四)執勤員警或從事移置及保管工作人員,不得有違反處罰條例及其
他法令之行為。
(五)移置作業人員執行移置時,發現被移置車輛原有損壞者應即拍照
或錄影存證;如於移置工作中發生車損事件,亦應拍照或錄影存
證,照片應能明確顯示拍照時間、發生現場及事實損壞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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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管作業管理事項:
(一)保管場工作人員,對於移置至拖吊保管場之車輛,應即行檢查有
無損壞,並核對「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交通違規移置
保管車輛通知單」之記載是否正確,以明責任。同時並應立即正
確輸入該車車號及車種等資料於電腦檔中,以利民眾查詢車輛移
置地點,如有錯誤輸入或遺漏未輸入應即改正或補行輸入。
(二)註銷(無號牌)車輛、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移置保管場後,由本
局負責管理、建檔、通知、拍賣等程序。
(三)註銷車輛、酒後駕車暫代保管車輛,逾15日未領車者,應以書面
郵寄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主者,
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四)保管人員發還保管車輛時,應核對行車執照或車輛來源證明文件
,非車主本人領車需持「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及填寫
切結書始得辦理領車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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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訴:
移置進場之違規車輛,違規人領車時對於違規事實有異議,應先繳納
移置費及保管費,並請違規人於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後,逕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