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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政策及鼓勵興建生態、節能
、減廢、健康之綠建築,並落實推動低碳城市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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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有新建建築物(以下簡稱公有建築物),指臺中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新建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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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工程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建築物。
(二)經本府指定須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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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之公有建築物應由該建築物之管理機關(單位)依公有建築
物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
書申請,並應取得該標章或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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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申請而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並經分級評估取得
銀級、黃金級、鑽石級之等級者,由該申請機關(單位)簽請獎勵。
前項獎勵標準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第
十三點附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辦理,鑽石級、黃金級及銀級名次比照
第一名、第二名及第三名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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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內政部函頒之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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