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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4835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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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於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之資賦優異學生。
第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推薦之國際性競賽或展
      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得由學校向教
      育局申請獎助。但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提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助一次。學校應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教育局申請。但經教育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教育局應將前條申請案件審核結果通知學校,審核通過者,
          由教育局發給獎助學金或以其他方式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