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於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之資賦優異學生。 |
|
第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推薦之國際性競賽或展
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得由學校向教
育局申請獎助。但已依其他規定領取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提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
|
第五條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助一次。學校應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教育局申請。但經教育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
|
第六條 教育局應將前條申請案件審核結果通知學校,審核通過者,
由教育局發給獎助學金或以其他方式表揚之。 |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