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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外部提供具效率及效能
之市民洽公環境,兼及內部垂直領導與橫向連繫管道順暢,並有利於
州廳推動都市更新或其他活用可能性,以智慧化減碳建築為目標,評
估現有可供使用之公有閒置空間或民間辦公大樓為本局廳舍搬遷之標
的,以提升政府形象,帶動中部地區發展,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廳舍搬遷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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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局廳舍搬遷之願景、構想與策略。
(二)蒐集及彙整可能搬遷標的之相關建物資料。
(三)評估可能搬遷標的之各項可行性議案。
(四)以內部組織業務分工及目標整合為導向,規劃各科室空間動線。
(五)研議本案招標文件及後續採購及履約過程管理。
(六)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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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由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二位
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兼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委員兼執行長,其
餘委員由本局下列人員兼任:
(一)都市更新工程科科長
(二)營造施工科科長
(三)都市設計工程科科長
(四)建造管理科科長
(五)城鄉計畫科科長
(六)使用管理科科長
(七)都計測量科科長
(八)綜合企劃科科長
(九)住宅管理科科長
(十)違章拆除工程科科長
(十一)廣告物管理科科長
(十二)秘書室主任
(十三)人事室主任
(十四)會計室主任
(十五)政風室主任
(十六)其他相關主管(視業務需要彈性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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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執行長指派專人負責辦理。為順利完成幕僚工作,
強化幕僚功能,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成立工作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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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推動各項任務之需,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
問,並依其專業領域,個案出席本會會議,提供諮詢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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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長、顧問,均為無給職。但非
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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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視任務推動之需,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之一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
關(單位)、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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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必要時,得交付相關機關(單位
)辦理,並依本小組會議召開之需,請其提供工作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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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