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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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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裁決處)置處長,承臺中市
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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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裁決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
審查、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及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等有關事項。
二、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
及處分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
、聲明異議、訴訟及退款等有關事項。
四、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逕行
裁決、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之管理等有關事項
。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系統開發與管理、資訊機房管理、網路管理、
資訊安全政策及法規執行等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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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裁決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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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裁決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分處、服務站,依法辦理交通裁決相
關業務,所需員額由裁決處總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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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裁決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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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裁決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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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裁決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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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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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順序之主管代行或代
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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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裁決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裁決處
擬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裁決處擬訂
,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裁決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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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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