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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
件,防範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政風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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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
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
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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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管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局長並
副知政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速通報主管單
位及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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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由科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並得視
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當場
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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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局長時,主管單位應盡力疏導,必要時
再轉陳民眾要求會見局長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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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管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
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
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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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主管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
(格式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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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主管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
支援,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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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
事態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研議
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