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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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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
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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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
書(如附表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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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核可通知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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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
用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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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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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
二小時計算。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
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前三項收費由本局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
書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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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另工商登記資料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開放應用事項依商業登記
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法令由業務單位辦理。 |